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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报考条件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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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5-06-11   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2月修订),详情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研究生利用出国交流的机会潜心学术研究,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应为学校现有硕士、博士学科点,优先支持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学科。

  第四条 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简称:联培生)应为取得我校学籍、档案在校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委托培养、计划内定向、定向就业及其他非全日制学生除外)。

  第五条 联培生应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心健康,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外语水平突出。

  第六条 联培生的国外合作方应具有明显的学科优势或良好的科研条件。双方应有共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和合作研究的基础,且外方院校在该研究领域处于国际先进水平。重点支持研究生通过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赴国外学习研究。

  第七条 联培生可通过导师或个人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亦可利用学院或国际合作交流处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协议或交流访问项目派出。

  第八条 拟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院一般应与外方院校签订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中、外文)。协议中应明确培养时限、培养方式与内容、双方指导教师及研究生回国答辩和授予学位等事项。

  第九条 每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联合培养项目资助机会。

  第三章 选拔办法

  第十条 研究生院在每年春季和秋季组织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申报工作。由研究生个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生所在培养学院审核选拔后,统一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所在学院需提交以下材料:(1)国内外双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协议(中、外文);(2)拟推荐人选名单。

  第十二条 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1)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表;(2)国外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国外导师邀请信;(3)国外学习、研究计划;(4)国内导师推荐信;(5)学生家长担保书;(6)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第四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三条 联培生在国外的学习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不少于三个月。确定被资助的研究生须按国外合作单位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并按合作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计划。逾期无故未派出者,即视为自动放弃联合培养资格。

  第十四条 联培生在国外期间应与学校保持定期联系,每月向国内导师和研究生院汇报学习、研究情况。

  第十五条 联培生在派出前,应提交按期回国保证书,学生家长作为担保人。保证书应就回国时间、违约赔偿资助金等做出承诺。联培生如未能按期回国,即视为自动放弃联合培养资格,应根据按期回国保证书的规定赔偿全部资助金。

  第十六条 联培生确因学习需要不能按照批准期限回国,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导师、所在学院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期限,延长期间学校一般不再提供资助。延长期限只能申请一次。未经批准延长留学期限者,超过其出国限期两周,即视为自动放弃联合培养资格,并按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联培生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规定的学习、研究任务,即视为自动放弃联合培养资格,并按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联培生的休复学办理、课程学分替代、毕业资格审核、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联培生在国外院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及国外院校相关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引起的人身安全问题由研究生自己负责。

  第五章 结项要求

  第二十条 联培生在结束国外学习和研究工作后,应对国外期间的学习、研究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以下材料:(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博士研究生需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硕士研究生需在公开发行且有统一刊号的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2)学习总结;(3)外方合作单位或导师关于联培生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工作能力的书面评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携带上述结项材料及护照、机票等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报到及注册手续。研究生院对项目进行成果鉴定和结项验收工作,并对项目结项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结项的,经个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延期半年结项。联培生最多可以申请延期结项一次。

  第二十三条 中文学术论文发表时,联培生必须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联培生为第二作者。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并标注“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资助”字样,否则发表成果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章 资助经费及标准

  第二十四条 国内外联合培养资助经费包括国际差旅费、国外调研费用、住宿费、部分学费等,根据联培生的留学期限、论文发表等情况而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出国期限半年以上且满足结项要求的博士研究生资助4万元,硕士研究生资助3万元。对于出国期限不足半年且满足结项要求的博士研究生资助3万元,硕士研究生资助2万元。对于未满足发表要求但满足其他结项条件的研究生资助1万元。

  第二十六条 联培生用于结项的学术发表不能申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奖励”。同时,为激励联培生出国潜心学术,积极投入科学研究,联培生超出结项基本要求的学术发表可申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奖励”,不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奖励办法》(外经贸学研字〔2014〕79号)第十九条限制。

  第二十七条 论文发表级别以发表当年CSSCI、SSCI、SCI来源期刊目录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系指由我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派出的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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